2010年8月27日 星期五

中華民國刑法 ,第 358 條。電腦入侵。


中華民國刑法


第 358 條   


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
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修正日期    
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


故事背景及解釋:

由於今日看到民進黨網頁被駭客入侵的消息,
於是就查了一下這條刑法,

其中,比較值得討論的是這段
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
因為法官在判決時,分為主刑和從刑,此條給了法官三種主刑選擇,(只能三選一)

就是:有期徒刑,拘役,罰金。


但因為罰金刑部分比較特殊,刑法賦予法官可以判拘役或是有期徒刑的同時,
「得」併科罰金刑。(4例,5例)

所以直接列出排列組合的例子比較容易懂,

1.被告應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(不超過10萬)。
2.被告應處拘役20日(原則上不超過60日)。
3.被告應處有期徒刑1年(不超過3年)。

4.被告應處拘役20日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(不超過10萬)。
5.被告應處有期徒刑1年(不超過3年)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(不超過10萬)。


參考/引用資料:
1.全國法規資料庫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earchNo.aspx?PC=C0000001&DF=&SNo=358

2.法蘭客的部落格
http://blog.udn.com/article/trackback.jsp?uid=frankbetty&aid=3426658



<備註 - 拘役原則60天?>
中華民國刑法
修正日期    
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

第 33 條          
主刑之種類如下:
一、死刑。
二、無期徒刑。
三、有期徒刑: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。但遇有加減時,得減至二月未滿,
    或加至二十年。
四、拘役:一日以上,六十日未滿。但遇有加重時,得加至一百二十日。
五、罰金:新臺幣一千元以上,以百元計算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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